1.停止所有外交金援:是中華民國也好,是台灣也好,我們沒有必要去花錢跟別人「買」邦交,如果花錢可以買邦交,那我們更應該關起門來,讓想要跟我們有邦交的繳錢給我們才對。試想想那些跟我們有邦交的國家,他們的邦交國數也多不到那裡去,一樣可以很高興的以國自居,我們也應該要效仿他們,做一個收取邦交費來賺錢的國家。
所以,什麼外交金援都是屁,全部停止支援。
2.全面開放貪污:反正貪污這種東西是一定會存在的,那乾脆全面開放,大家都能貪污。不管是做任何商業買賣,都可以在發票上加列一條「貪污費」。
我的想法是,你能貪污是你的本事,貪得越多,表示你的貪污技巧越好,這本來就是你應得的,不應該禁止。可是呢,有一個條件很重要,所有的貪污費一樣要納稅。
基於這個原則,個人認為台灣的貪污金額相當的高,所以在全面公開合法化之後,稅金的盈收勢必會增加,所以其它正常的稅金全面減稅,以茲平衡。
註一:凡貪污未報被發現者,不只貪污金額,包括原有交易之總金額全數充公,施惠者與受惠者均需嚴懲,為防止逃漏稅,貪污未報的懲罰得以追溯到三等親。註二:凡一年內未有收取貪污費,亦即無需繳交貪污稅者,其他稅金一律減半。註三:具有教師資格或原本就有無需繳稅權利之國民,不得賺取貪污費,如被發現,處罰刑則如註一、取消其無需繳稅之優惠,從此終生納稅。
3.全面開放三通:我想不出有什麼理由不讓我們賺大陸人的錢,所以開放。如果其它政黨擔心「匪幹」或「匪諜」會滲透台灣的各個鄉鎮而竊取機密的話,我有一條新增的政見是針對三通而設的,政見如下。
4.開放獎金制度給黑道組織捉拿匪諜:黑道的組織,我不打算合法化,所以黑道人士如果要洗白自己,或是要與警方達成互不侵犯協定,就必需捉拿三通開放之後的匪諜來當籌碼。
不過呢,為防止無辜人士被屈打成招,經調查如果發現對方是清白的,政府會將該黑道組織全滅,被滅之後的所有財產,由其它的黑道組織接收,政府不會充公。
註:「全滅」的任務如有其它黑道組織願意執行,政府將提供資金與武器彈藥贊助,傷亡人員之慰問金亦會資助50%,,全滅之後的所有財產歸該執行黑道獨佔。唯一條件是,執行完後武器必需歸還給政府,彈藥可以留下來做紀念或其它用途。
以上是我的小小政見,請多多指教。